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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荣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荣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明,该公司石龙分行行长。被告李荣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俊贤人民陪审员  刘 俊人民陪审员  赵汝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昊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