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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以禄与李伟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以禄,李伟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徐以禄,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李伟斌,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以禄与被告李伟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要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以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徐以禄负担。审判员  陈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