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以禄与李伟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以禄,李伟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徐以禄,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李伟斌,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以禄与被告李伟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要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以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徐以禄负担。审判员 陈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