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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旌德县白地镇白地村民委员会与钱道之、李小琪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旌德县白地镇白地村民委员会,钱道之,李小琪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534号原告:旌德县白地镇白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代表人:张德胜,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钱道之,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李小琪,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旌德县白地镇白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钱道之、李小琪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旌德县白地镇白地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旌德县白地镇白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旌德县白地镇白地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吴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贺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