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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凌旭东,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冬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静静、李玉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姚春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4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13日,原告与他人未婚生育儿子杨某乙,2008年8月11日,原、被告婚生儿子杨某丙。原、被告婚姻基础差,闪婚结合,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无法培养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激化。被告父亲为老不尊,趁被告不在家,不分日夜对原告进行性骚扰,原告被搅得日夜不得安宁,生活在恐惧中,精神上受到巨大折磨,根本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2009年9月,原告被迫返回其娘家居住,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4月9日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申请撤诉。原告撤诉后与被告也一直没有联系,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非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杨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登记材料,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罗坡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从2009年9月起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4、开庭传票,证明原告起诉后,法院开庭时被告拒绝到庭;5、(2014)北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9日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申请撤诉,证明原、被告双方无和好希望。被告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和法庭上的陈述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4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13日,原告与他人未婚生育儿子杨某乙,2008年8月11日,原、被告婚后生育儿子杨某丙。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9年9月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同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后与被告一直没有联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09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且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离婚撤诉申请后与被告也一直没有联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原告与他人的非婚生孩子杨某乙,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对继子杨某乙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原告起诉要求杨某乙由原告抚养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儿子杨某丙从出生至今,一直在被告家生活,原告起诉要求由被告抚养杨某丙理由正当,且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法应予准许。原告不直接抚养杨某丙,应负担部分孩子抚养费,按目前生活水平、原告的负担能力及其月收入状况,原告每月负担杨某丙抚养费4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原告与他人的非婚生儿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己承担,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杨某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原告李某在每月25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静静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姚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