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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烟台辰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辰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106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辰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刘振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田新,职务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烟台辰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辰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064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