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东兰诉被告刘中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593号原告贾东兰,女,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解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标,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东兰诉被告刘中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东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贾东兰承担。审判员 原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