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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2005号罪犯唐建,男,生于1982年12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2012年0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2)涪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连同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满时间:2016年10月19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26分。已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