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汽开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庆元与宋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元,宋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元,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宋义山,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庆元与被执行人宋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了(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长汽开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宋义山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又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执字第1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雅梅审 判 员  张少杰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