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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兆与邵建华、宿州市精美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兆一,邵建华,宿州市精美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67号申请人:张兆一,男。被申请人:邵建华。被申请人:宿州市精美印刷厂。负责人:邵建华。申请人张兆一因与被申请人邵建华、宿州市精美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建华所有的皖L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宿州市精美印刷厂所有的位于��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何家村黄庄南坪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邵建华所有的皖L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宿州市精美印刷厂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何家村黄庄南坪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埇桥国用(1999)字第0025号,面积为2420.06㎡]及土地上的厂房、办公室、配电室(房地权宿字第0301097号,面积为797.31㎡)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张兆一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西北行政新���银河一路北侧,银河二路南侧明日世纪花园B13#楼0103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理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