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6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484号原告赵×,女,1992年2月6日出生。被告王×,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月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我与被告系网恋认识,于2012年4月18日结婚,于2013年8月2日生育一女孩王×1。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出现诸多矛盾,且被告酗酒并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现我们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原告不抚养孩子,我抚养孩子原告不会给付抚养费。如果原告将孩子抚养费一次性付清,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王×自由恋爱,于2012年4月18日结婚。于2013年8月2日生育一女孩王×1,现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王×曾于2015年1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赵×离婚。2015年3月16日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号判决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并未和好,原告赵×于2015年9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我与被告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每月月底前给付;被告要允许我每个月看到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提出:“孩子可以由我抚养,如果原告能一次性给清全部抚养费,我同意离婚。”原告称:“我在北京给人打工,每月收入3000多元,每月租房费1000元,我每月最多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按月给付。我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全部抚养费。”庭审中,原、被告各持己见,不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2015)延民初字第0××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与被告王×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赵×离家出走。被告王×曾起诉与原告赵×离婚,但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并未和好,现原告又起诉与被告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根据原、被告生活现状和孩子现实情况,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为宜。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原告生活及收入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按月给付。被告要求原告将孩子抚养费一次性全部付清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二、女孩王×1由被告王×抚养,原告赵×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五百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至,每月的月底前履行。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王×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雅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