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养利与曲江鸿远商砼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84号原告李养利。委托代理人李宝善,系原告之父。被告曲江鸿远商砼厂。法定代表人李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养利与被告曲江鸿远商砼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养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养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