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司有社与巢湖市巢州建筑工程公司、巢湖市凤凰山街道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巢湖市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1084号申请人:司有社被执行人:巢湖市巢州建筑工程公司,巢湖市凤凰山街道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巢湖市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一初字第02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08-2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巢湖市巢州建筑工程公司,巢湖市凤凰山街道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巢湖市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78280元的财产。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