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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代德华与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德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655号原告代德华,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负责人张厚跃,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德华诉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德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德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代德华负担。审判员  李春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