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苏明辉与卫鑫、四川省三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辉,四川省三象家具有限公司,卫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480号原告:苏明辉,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鲁小莉,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一:四川省三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被告二:卫鑫,男,汉族,1992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桐梓林县。原告苏明辉诉被告四川省三象家具有限公司、卫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苏明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需补充调查证据,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三象家具有限公司、卫鑫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明辉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三象家具有限公司、卫鑫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辉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三象家具有限公司、卫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苏明辉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