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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黄德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0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号。代表人丁卫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卢伟,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琳,该支行员工。被告黄德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被告黄德耀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昕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