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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义圣、吴凤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56-3号原告:王冬花,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周义圣,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吴凤侠,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56-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周义圣、吴凤侠名下的价值40万元财产,现因被告周义圣提供财产担保申请本院解除对周义圣、吴凤侠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义圣名下的中兴街B区一层8#(222843)、吴凤侠名下的中兴街A区56#(224183)、南山路10号2栋1层5号(343517)三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