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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犀浦支行与何永建、许巧艳、魏久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犀浦支行,何永建,许巧艳,魏久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犀浦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犀浦镇浦兴街。负责人贺延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伟、何成诚,系该银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何永建,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许巧艳,女,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魏久立,女,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犀浦支行与被告何永建、许巧艳、魏久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依法向被告何永建、许巧艳、魏久立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无法直接向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犀浦支行与被告何永建、许巧艳、魏久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