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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文新与哈尔滨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新,哈尔滨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新,身份证×××,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永顺汽车租赁服务行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29号4单元104室。被执行人哈尔滨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平路集中区温州路、松花路东南侧A3、A4栋。法定代表人钟铁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242号王文新与哈尔滨松朗饮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9,215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