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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行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孟祥记、常志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孟祥记,常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行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车玉华,局长。被执行人孟祥记,农民。被执行人常志英,农民,系孟祥记之妻。因被执行人孟祥记、常志英未履行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其下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15年10月26日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祥记、常志英在银行的存款21215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