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延芳、赵小芳诉被告黄陵县阿党镇梁河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赵某甲,女。原告赵某乙,女。被告黄陵县阿党镇梁河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陵县阿党镇梁河村。法定代表人赵某丙,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诉被告黄陵县阿党镇梁河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撤回对被告黄陵县阿党镇梁河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冯娅鸽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人民陪审员 雷清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致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