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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动力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动力安装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羲皇道二十里铺工业示范区22号。法定代表人王有云,总经理。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北路898号。法定代表人杨桂忠,总经理。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动力安装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酒钢热电厂西侧。负责人赵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动力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动力安装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动力安装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时转丽人民陪审员  田玉霞人民陪审员  朱红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