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郁文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郁文,康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270号申请执行人周郁文,男,1973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康子健,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周郁文诉康子健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468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郁文以康子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康子健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子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康子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康子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康子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