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单国君、苗玉光、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单国君,苗玉光,付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连山路739号。代表人:王洪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赫然,该行搜登站支行行长。被告:单国君,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苗玉光,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付艳,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告单国君、苗玉光、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姜丽新审 判 员 李淑杰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