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沈玉红与戚小刚、赵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小刚.2015,沈玉红,赵影,黄增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小刚.2015年9月26日死亡。委托代理人祁金波、张秀红,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玉红,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小强,淮安市淮阴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影,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增峰,居民。上述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曹翠军,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志良,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公司。负责人施剑文,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戚小刚与被上诉人沈玉红、赵影、黄增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戚小刚于2015年9月26日死亡,其继承人均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281元,由上诉人戚小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其文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季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