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和谐发泡厂与阿拉尔市瑞康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和谐发泡厂,阿拉尔市瑞康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阿克苏市和谐发泡厂,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二队。经营者辛银祥,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3119621026003X,住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二队。被告阿拉尔市瑞康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十团团部。法定代表人戴瑞林,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和谐发泡厂诉被告阿拉尔市瑞康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市和谐发泡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和谐发泡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原告阿克苏市和谐发泡厂负担。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奴尔古·买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