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廷泽诉牛得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刘廷泽,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7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牛得斌,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10日,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泽与被告牛得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廷泽以与被告牛得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廷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廷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脱兴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