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迎华与马逍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58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出生地江西省龙南县,户籍地为重庆市潼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哲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县,户籍地为重庆市潼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龙国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马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马某及辩护人张哲锋、龙国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茶元岗东街9号附近一铁皮房、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工业二路15号1楼等地,继而雇佣被告人马某等人在上址加工、生产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提包。2015年5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生产设备以及销售单据一批。经鉴定、统计,在上述两址缴获的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655个,共价值人民币237420元;已销售的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741个,共价值人民币280355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会计鉴定报告书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马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辩护人认为:(一)刘某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刘某今年三十七岁,正直中年,上有老,下有小,现在正处于人生中负担最重、经济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刘某为了生活和生存,需赚钱养家糊口,由于不懂法律,无知,而触犯国家法律,而且,涉案的手提包已被证明不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相近似的产品,这种情况,与那种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在主观恶意上有本质的不同。因生活负担的犯罪与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要明显的小。被告人刘某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贪图小利,偶起犯意,是偶然失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刘某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认罪。(四)刘某品行一贯良好,本案系初犯、偶犯。(五)刘某有犯罪未遂的情节。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刘某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至今已被羁押5个月,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已受到相应的惩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很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刘某宽大处理,给予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本案查获的这些手提包,本身被告人基本没有什么利润,查获的手提包也是对商标权的一个赔偿,恳请法庭考虑这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在被告人具体量刑方面,辩护人请求法庭参考马某在本案存在的法定或酌情从轻的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一、辩护人同意公诉人认定被告人马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比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0项的规定,减少基准刑的20-50%。二、辩护人也同意公诉人认定被告人马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比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5项(1)的规定,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马某实施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时间较短,案发时仓库中被查封、扣押的价值23万多元假冒商品没有流入社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四、被告人没有犯罪记录,属于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人系从犯且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本案是初犯,其认罪态度诚恳,所以,辩护人请求法庭考虑上述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某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茶元岗东街9号附近一铁皮房、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工业二路15号1楼等地,继而雇佣被告人马某等人在上址加工、生产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提包。2015年5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生产设备以及销售单据一批。经鉴定、统计,在上述两址缴获的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655个,共价值人民币237420元;已销售的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741个,共价值为人民币28035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生产设备;书证有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售单据、法国纪梵希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被告人身份材料;证人王某乙、康某乙、张某、蒋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授权代表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马某的供述;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马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马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马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租用场地并雇佣工人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属于犯罪未遂,请求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认为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系从犯且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本案中是初犯,其认罪态度诚恳,请求对被告人马某予以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生产设备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