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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18号恢1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国仔与韶关市曲江区正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18号恢1申请执行人:李国仔,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正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燕,总经理。本院受理李国仔申请恢复执行韶关市曲江区正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货款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尚欠xxxxx元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办公场所时,大门紧锁,从窗外观察,房内已经搬空。2015年8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基本账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时,账号余额为xxx元。被执行人在恢复执行之前,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今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18号恢1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世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