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82-2号原告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伟,董事长。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359元,由原告武强县宏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稳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