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志富与被执行人董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富,董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富,男,57岁。被执行人董有波,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友谊社区17组10号,身份证号:230802195811030038。本院在执行刘志富与被执行人董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