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林申请执行贾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贾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林被执行人贾代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贾代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贾代生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1521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哩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