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敖书与张德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敖书,张德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朱敖书。被告张德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敖书诉被告张德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荣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敖书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敖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敖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