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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海与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160号上诉人:马海,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蒋晓峰,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上诉人马海与被上诉人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海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马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赵昱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