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高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程海丰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高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程海丰。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斌,男,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告程海丰诉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海丰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海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同高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