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玲与朱琳、冯惠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朱琳,冯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278-1号原告陈玲,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成秉康,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剑楠,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琳,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历春,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惠莲,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惠兴旺,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靖,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与被告朱琳、冯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蒋维国代理审判员 龙文臣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