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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8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曾华厝与许文亮、刘丽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华厝,许文亮,刘丽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878-1号原告曾华厝,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亮,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刘丽珊,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华厝诉被告许文亮、刘丽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有转移财产可能,届时将造成难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许文亮、刘丽珊位于石狮市二环西路东侧金汇花园二期B宗地8号楼301、401两套房屋(产权证号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01××77号)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华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文亮、刘丽珊位于石狮市两套房屋(产权证号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01××77号)房屋产权的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东德附页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