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显成与柳州顺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成,柳州顺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126号原告刘显成。委托代理人陈慧,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柳州顺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佩珠,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刘显成诉被告柳州顺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刘显成负担。审 判 员 傅馨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