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梁之民与梁留燕、梁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梁之民。被执行人梁留燕(又名梁奉涛),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之峰。申请执行人梁之民与被执行人梁留燕、梁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梁之民的申请,被执行人梁留燕、梁之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之民借款本金112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留燕、梁之民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渠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丙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