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程信用社与崔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程信用社,崔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093-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程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部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68029985-0。代表人杨志宏,主任。委托代理人白伟,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崔海明,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程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崔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程信用社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2万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海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鸣辉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