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与艾孜则·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垦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孟令坤,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军,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艾孜则·依明,男,维吾尔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无业人员,住新疆尼勒克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申请执行艾孜则·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伊垦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5月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为11000元。在执行中,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3日内履行11000元付款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李飞无银行存款,无交通运输工具,无房产,无土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垦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代理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书 记 员 张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