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濉溪县鑫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鑫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98-1号原告:濉溪县鑫丰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张庄,机构代码:58011277-X。法定代表人:欧阳如森,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蕾,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址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30号,机构代码:15082061-0。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县鑫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濉溪县鑫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