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贵莲与邵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贵莲,邵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于贵莲,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邵巍,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农商银行职工。申请执行人于贵莲与被执行人邵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贵莲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邵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