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庆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谢燕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555号原告:张庆安,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松元,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燕弟,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安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谢燕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张庆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安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谢燕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张庆安负担。审判员 彭旺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准否,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