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玉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980号被执行人李玉金,地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玉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年博界民金初字第000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玉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玉金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629.2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