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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晓慧与刘明金、孟昭航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慧,刘明金,孟昭航,彭波,王韧,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965号申请执行人孙晓慧,居民。被执行人刘明金,居民。被执行人孟昭航,居民。被执行人彭波,居民。被执行人王韧,居民。被执行人赵勇,居民。申请执行人孙晓慧与被执行人刘明金、孟昭航、彭波、王韧、赵勇保证合同纠纷(立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明金、孟昭航、彭波、王韧、赵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晓慧杰借款本金2275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2275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1年9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0万元为限),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0元,由被执行人刘明金、孟昭航、彭波、王韧、赵勇负担。被执行人刘明金、孟昭航、彭波、王韧、赵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可供执行、房产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9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