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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与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浦峰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苏州浦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冠恒贸易有限公司,陈迁明,朱海霞,张红彪,方宏粼,陈庚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188A座27F。法定代表人孙晓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618号。诉讼代表人陆彬,该行行长。原审被告苏州浦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虞景文华9幢。法定代表人陈迁明。原审被告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2栋A-8A。法定代表人孙晓林。原审被告苏州市冠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1610。法定代表人潘杉锋。原审被告陈迁明。原审被告朱海霞。原审被告张红彪。原审被告方宏粼。原审被告陈庚远。上诉人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原审被告苏州浦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冠恒贸易有限公司、陈迁明、朱海霞、张红彪、方宏粼、陈庚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商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烨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