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毛智、绵阳贵之樽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智,绵阳贵之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47号申请执行人毛智,女,出生于1993年,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绵阳贵之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花,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毛智申请执行绵涪区劳人仲裁(2015)58、59、60、6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贵之樽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