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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少池与徐家镇安阳村民委员会,徐家镇安阳村1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少池,巫溪县徐家镇安阳村民委员会,巫溪县徐家镇安阳村1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池,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溪县徐家镇安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安阳村。法定代表人沈维孝,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溪县徐家镇安阳村1组,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安阳村*组。代表人余志平,��组组长。上诉人陈少池与被上诉人巫溪县徐家镇安阳村民委员会、巫溪县徐家镇安阳村1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5)巫法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经本院审查,对其申请不予批准,并于2015年9月7日向上诉人陈少池的同住亲属陈大清(陈少池之子)送达不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和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陈少池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审 判 长  铁晓松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