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与程清林、沈永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程清林,沈永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负责人:陈丽玲,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清林,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沈永铭,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清林、沈永铭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安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程清林、沈永铭偿还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登记公示,且暂查不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