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程金喜与高偲清、赵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喜,高偲清,赵雪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84号原告:程金喜,个体。被告:高偲清。被告:赵雪鹏,无业。委托代理人:卢淑华,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喜与被告高偲清、赵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金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高偲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金喜撤回对高偲清的起诉。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