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程金喜与高偲清、赵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喜,高偲清,赵雪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84号原告:程金喜,个体。被告:高偲清。被告:赵雪鹏,无业。委托代理人:卢淑华,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喜与被告高偲清、赵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金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高偲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金喜撤回对高偲清的起诉。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关注公众号“”